1、按期交纳党费,是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规定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,是党员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的重要体现。
2、党员应自觉地于每月16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。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月交纳时,经支部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、补交;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。
3、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,若本人自愿,可以多交,数额不限。
4、党员晋级加薪,从补发工资当月起按规定比例补交党费;新党员从支部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月起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5、党员交纳党费,必须使用人民币,不能使用其它任何外地人币或代价券。
6、对于不能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支部要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退党处理。
7、各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取党费,并于当月20日前将党费上交总支;总支和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,接受党员的检查和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