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下级与上级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措施,是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干部组织观念的充分体现。
2、支部遵照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规定的基本任务,在职权范围内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在遇到重大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事项时,应向总支请示处理意见,不得擅自决定。
3、支部要定期(一般为三个月)向总支报告一次工作;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,应及时报告,不得延误。
4、请示或报告可以口头形式,也可以书面形式。重要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(如:发展党员、党员奖惩、支部的建立或撤销、支委会的选举结果和分工、其它有必要书面报告的事项)。